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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報送2016年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兵役 國家資助申報材料的通知

 學助201621

關于報送2016年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兵役

國家資助申報材料的通知

 

各學院:

根據湖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于報送2016年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兵役國家資助申報材料的通知》(湘學助[201641号)要求,現就做好我校2016年度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兵役國家資助材料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資助對象

2016年起,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和直招士官國家資助材料同時報送。各學院請對照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關于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關于對直接招收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試行國家資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文件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工作,嚴格審核學生的申報材料,并按資助對象進行分類彙總。

此次組織申報的資助對象具體為:


1.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資助對象為:①2016年應征入伍的在校生(新生除外)、應屆畢業生、往屆畢業生;②2016年退役複學的學生;③補報2012-2015年應征入伍的在校生、應屆、往屆畢業生,2012-2015年退役複學的學生。

    2. 直招士官國家資助對象為:①20168月直接招收入伍的高校畢業生;②20139月入學參加定向士官培養、201512月入伍實習、20167月下達士官任職命令的高校畢業生;③20149月入學參加定向培養、201612月入伍實習已拿到正式入伍通知書的高校學生;④補報2015年度符合申報條件的學生。

二、報送的材料

    1. 學生在大學生征兵報名系統中在線填寫、打印《高校學生應征入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附件1)、《高校學生退役複學學費減免申請表》(附件2)、《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附件3);

    2. 2016年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兵役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彙總表(附件4);

    3. 各類學生應提交學校審核的材料分别是:

    畢業生:提交蓋章齊全的申請表、身份證、入伍通知書、學籍信息證明、畢業證書;

    在校生:提交蓋章齊全的申請表、身份證、入伍通知書、學籍信息證明、休學證明;

    退役複學生:提交蓋章齊全的申請表、身份證、退役證書、學籍信息證明、複學證明;

    ④直招士官生:提交蓋章齊全申請表、身份證、入伍通知書、學籍信息證明;

三、報送要求

    1. 各學院應認真查看原件并在複印件上簽字蓋章。

    2. 各學院要認真做好本學院入伍學生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在20161025日前将審核合格的在校生、畢業生補償代償、退役複學學費減免材料分類整理報資助辦公室。申請表按彙總表序号順序排放,并将學生的申請材料複印存檔,資金待省資助中心彙總審核後報教育廳、财政廳一次性下撥。

四、有關注意事項

    1. 申請表原則上要求從大學生征兵報名系統在線填寫、打印,不接收手工填表。

    2.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的标準為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低于此标準的仍然按實際學費标準執行。最終審核資助總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總額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總額兩者就高确定。

    3. 新生入伍的暫不申報,待其退役複學時再一次性申報。資金下達高校後按學生在校學習的情況分年開具學費發票給學生。

    4. 退役複學與退役士兵入學的區别:退役複學是指入伍前已經取得高校教育學籍。退役後回原校複學繼續完成學業的學生;退役士兵入學是指退役一年以上,通過高考或單招考試取得高等教育學籍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學生。(即退役複學是指先取得高等教育學籍再服役;退役士兵入學是指先服役再參加考試取得高等教育學籍)

    5. 為避免重複報送信息,在彙總報送補報學生的信息時要與以前年度上報的信息進行核對,并在備注欄注明“補報”字樣。

    6. 對申請貸款代償的學生,因在校期間均有财政貼息,畢業後的貸款利息每月變化,金額不能确定,“貸款利息”金額一律填0.

    7. 申請補償或減免學費的額度要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學費标準确定,不得包括學校收取的住宿費、書籍費等其他雜費。

 

附件:

     1. 高校學生應征入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畢業生、在校生均填此表)

 2. 高校學生退役複學學費減免申請表

 3. 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

 4. 2016年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兵役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彙總表

 

 

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生工作處(部)

                           201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