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評選獎勵辦法
時間:2013-12-18 訪問量: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為獎勵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或個人,進一步規範獎勵行為,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獎”,将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湖南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獎和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獎合并統稱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獎,屬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最高獎,以省委、省政府名義頒發。
第三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委員會)負責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獎的組織評審與管理工作,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評審辦,設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具體負責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獎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并按照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省評審委員會終審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的程序産生授獎對象。
第五條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評獎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注重評選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特别是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研究方面所取得的創新成果,同時也注意評選在學科建設、特别是優長學科、地方特色學科研究方面的優秀成果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社會科學專家。
第六條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獎具體分為優秀成果獎和優秀專家獎(優秀社科專家、優秀青年社科專家)兩部分。
第七條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參評對象:凡享有公民權利、在湖南省工作的社會科學各專業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部門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工作者,在規定申報期限内産生的符合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有創新、有學術價值或應用價值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均可申請參加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
第八條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申報範圍:
1、在省級以上報刊公開發表(指在标有國内統一刊号CN××-×××或國際标準刊号ISSN××××-××××的報刊上發表)的中文類社科研究論文、調研報告和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出版社公開出版的社科專著、編著(含省部級以上教育部門、單位委托編寫或認可的教科書,古籍整理出版物、社科普及讀物、工具書)、譯著。
2、國家社科基金、省社科規劃辦、省評審委員會、省科技廳立項結題的社科成果和經省評審委員會組織鑒定的省級鑒定合格成果。
第九條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每兩年舉行一次。凡申請參評的社會科學成果,均須按規定向本人所屬的高等院校,省級學會,市州社科聯,省直有關社科研究單位的科研管理部門申報;以上受理個人申報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格審查和成果推薦工作。
第十條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依據《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實施方案》規定進行,省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評獎實施方案的具體要求和程序進行修改和調整。
第十一條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屆評選特别獎不超過15項,一等獎不超過 10項,二等獎不超過40項,三等獎不超過85項(共計150項)。獎金标準為特别獎0.5萬元、一等獎1萬元、二等獎0.5萬元、三等獎0.2萬元。
第十二條 湖南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和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申報評審條件依據《湖南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和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評選辦法(試行)》(湘辦[2007]67号)執行。
第十三條 湖南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和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每三年評選一次,獎勵人數各不得超過8名,獎金标準為: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4萬元/人,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2萬元/人,每屆評選可在已評選的優秀社會科學專家中産生有突出貢獻的社會科學專家一名,增加獎金6萬元(與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不重複頒獎)。要嚴格評審條件,甯缺勿濫。
第十四條 獎勵經費由省财政廳統籌安排,省社科聯要在評審年度的上年底向省财政提出資金報告,省财政廳根據該辦法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表彰決定,按現行支付方式将獎勵經費撥付授獎人。
第十五條 凡抄襲、剽竊、侵占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省哲學社會科學獎勵和榮譽的,一經查實,由省評審委員會報請省委、省政府撤銷獎勵,追回獎金與證書。并在一定範圍内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 本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