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和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評選辦法(試行)
時間:2014-05-30 訪問量: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及省第九次黨代會精神,表彰和獎勵在社會科學研究和社會科學普及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社會科學工作者,促進我省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與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中辦[2004]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革命老根據地經濟開發促進會等議事協調機構組成人員和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工作職能的通知》(湘辦[2003]38号)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獎和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獎屬于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獎。
第三條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委員會”)受省委、省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湖南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和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的評選工作。評選工作在省委宣傳部的直接領導下進行,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間稱“省評審辦”)負責評選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湖南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和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評選對象為湖南省内從事社會科學研究和普及工作的人員(含專職和非專職人員)。
第五條 湖南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和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的申報、評選,堅持個人申報、組織推薦、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組織審批的程序和公開、公正、平等、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湖南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和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的評選每三年進行一次, 每次評選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和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各8名。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從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中評選湖南省有突出貢獻的社會科學專家1名。
第七條 申報評選條件
(一)學術方向正确。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綱領、基本路線,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揮觀,努力做到社會科學工作為人民大衆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學術道德規範。有良好的學術道德 ,模範遵紀守法,學風正派,治學嚴謹。
(三)學術業績突出。能創造性地開展社會科學研究和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學術水平高,社會反響好,學術水平及成果在本學科領域領先、為全省學術界所公認。
(四)省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申報年齡須在40周歲以下(含40周歲)。已當選省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的必須隔一屆才能申報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已當選的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和青年社會科學專家的不在申報同一獎項。
第八條 申報、推薦及評選程序
(一)凡要求參評的社會科學工作者,均須向所在單位或所在市州的社科管理部門申報。
高等院校和省直社會科學科研單位的申報者,需經過院校或社會科學研究機構的學術委員會的資格審查,并依據學術委員會的規章制度按程序民主推薦,由單位的科研管理部門直接向省評審辦推薦。省直部門的申報者經單位出具推薦意見後由其人事部門向省評審辦推薦。各市州的申報者由各市州社科聯受理申報并向省評審辦推薦。自由職業者可通過本行業、本系統的省級協會等組織向省評審辦推薦。
(二)各推薦單位須提供以下申報材料:申報人所在單位(行業、系統)的推薦意見材料,,湖南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或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申報表,研究成果(主要獨撰著作和獨撰論文、重要合撰著作和合撰論文、重要調研報告) 、證明材料和社會反饋材料等一式6份(一份原件,5份複印件)。
(三)省評審辦對被推薦人進行資格複審,确認符合申報條件後,送學科專家評審組評審。
(四)所有符合申報條件者的申報材料,先由學科專家評審組成員單獨審閱,并提出是否進入評審的建議,然後經學科專家評審組全體成員會議評審,學科專家評審組成員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省社會科學優秀專家和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侯選人;在省社會科學優秀專家侯選人中,凡對學科建設和理論創新做出了重大貢獻者,還可推薦為湖南省有突出貢獻的社會科學專家侯選人。最後由省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學科專家評審組推薦的侯選人進行終審。
(五)終審通過的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和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的人員名單,授獎前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半個月。在公示期内如有異議,由省評審辦和相應的學科專家評審組複議,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評審委員會确定。公示後經省評審委員會确定的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和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人數如有減少,其空缺的名額不再補評。
第九條 表彰獎勵
以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名義公開表彰湖南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和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條 評選紀律
(一)評審組專家必須認真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和保密紀律,堅持客觀、公正,擇優評選。
(二)省評審委員會成員符合申報條件者,同樣可以申報,但必須遵守回避制度。
(三)申報人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在評審過程中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獲表彰的取消其榮譽稱号并退回榮譽證書與獎金。除此之外,取消其以後連續2屆的申報資格,通報相關單位。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評審辦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