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家社科基金評審立項工作的暫行辦法
時間:2014-09-13 訪問量:
近年來,國家社科基金評審立項工作始終堅持正确導向,高度重視評審質量,在許多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改進措施:建立匿名通訊初評和會議複評相結合的評審機制;擴大同行評議專家庫和學科評審組專家庫;對會議評審專家實行聘任制、輪換制和回避制;對評審原則、評審标準、評審程序、評審紀律作出明确規定;公示評審立項結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等。同時,評審立項工作中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家社科基金評審立項工作,提出以下辦法。
1、牢牢把握正确的評審原則。要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公開透明、公平競争,堅持質量第一。
2、進一步加強對項目申報工作的組織和管理。項目申請人所在單位和各地社科規劃辦要認真履行資格審查和質量把關的責任,對申報的項目要承擔信譽保證。凡在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侵犯知識産權者,一經發現并查實後,取消個人三年申報資格,如已獲準立項一律撤項,并通報批評。
3、進一步完善通訊初評機制。國家社科基金所有學科全部實行匿名通訊初評。進一步調整、充實和完善同行評議專家數據庫,實行通訊初評專家随機抽選制度。适當增加每項課題的通訊初評專家人數。改進通訊初評計分方法,計分時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取其平均值。适度降低通訊初評進入會議評審的平均入圍率,初評入圍課題數與最終立項課題數的比例為2 :1左右。用于通訊初評的申請書活頁篇幅由3000字擴大到4000字。
4、進一步規範會議評審工作。會議評審專家實行輪換制度,一般五年内參加二到三次評審會議。認真執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會議評審細則》和《學科評審組專家行為準則和督查辦法》,确保會議評審工作程序公正、操作規範。建議立項課題必須由評審小組集體讨論推薦,經學科組全體成員投票決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投票施加影響。評審會議采取封閉式管理。參加會議評審工作的學科秘書人選要商學科組長後确定,實行輪換制。會議評審時間可根據各學科評審工作的實際需要,适當延長。
5、嚴格執行評審專家回避制度。凡當年申報課題的專家一律不能擔任會議評審專家,也不能擔任同類課題的通訊初評專家。通訊初評專家不能參加本單位申報課題的評審。會議評審專家不能參加與申請人存在利益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因素的項目評審。
6、嚴肅評審紀律。申報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名義走訪、咨詢國家社科基金學科評審組專家,不得邀請學科評審組專家進行申報輔導,不得提前将申報材料送給學科評審組專家,一經查實即取消申報資格。申報人有行賄行為的,經查實後予以公開通報,如已獲準立項一律撤項,五年之内不得申報新課題。評審專家和學科秘書不得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個人争項目。如有受賄等嚴重影響評審公正的行為,一經查實即撤銷其評審專家和學科秘書的資格。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替人“攻關”、找專家說情。不得洩露通訊初評專家和會議評審專家名單以及通訊評分結果和初評入圍名單,不得洩露評審過程中的專家意見、未經審批的評審結果以及其它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信息,不得擅自複制、抄錄、留用、擴散申請書和其他評審材料。
7、進一步完善評審立項監督機制。對于不涉及保密的評審立項有關信息和數據要适時上網公布,增加評審立項工作透明度,公開接受學界和社會監督。
8、建立評審立項誠信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數據庫,對課題負責人、同行評議專家、學科評審組專家進行信用記錄和信譽評價。對信譽良好的人員,給予适當獎勵。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人員,經核實後要給予嚴肅處理。
9、逐步建立評審立項協調機制。要進一步加強與教育部、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溝通,逐步建立資源共享的項目數據庫,防止多頭申請、重複立項。
附件: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會議評審細則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會議評審細則
為正确把握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資助方向,科學、公平、公正地遴選項目,規範評審程序,嚴肅評審紀律,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基本原則
(1)評審工作要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公平公正,堅持質量第一,嚴把政治方向關和學術質量關。建議立項課題具有較高的理論意義、實踐價值和學術水準。
第二條 評審程序
(2)會議評審按專家主審、小組讨論推薦、大組讨論投票、簽署意見等規定程序進行。
(3)專家主審。主審專家負責審閱并介紹所評課題内容及申請人的學術背景,作出實事求是、客觀公允的分析評價,主要包括選題的意義與價值、論證的科學性與可行性、研究基礎和研究實力、課題組構成等。凡在項目申請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侵犯知識産權者,一經發現并查實後,取消本次會議參評資格和個人三年申報資格。
(4)小組讨論推薦。主審專家之外的小組成員要審閱本組全部材料并發表意見,以協商或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方式向大組推薦課題。小組推薦課題時要集體醞釀讨論,發揚學術民主,避免門戶之見。任何評審專家不得以個人名義向大組或組長推薦課題。
(5)大組讨論投票。小學科可設一個大組。超過120個評審課題的學科,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成若幹讨論投票組。參加讨論投票的專家,對本組的立項申請書都要審閱。投票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學科評審組成員出席方能進行,并由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數的可進行第二輪投票,仍未達規定票數的不再進行第三次投票。投票不能采取舉手表決方式。學科秘書不能替代專家填劃投票表。學科秘書現場收票、唱票、計票,評審專家代表監票,當場宣布投票結果和得票數。投票彙總結果須由學科正、副組長和學科秘書簽字後有效。
(6)簽署意見。投票通過的課題,由主審專家和學科組長分别在申請書内簽署立項意見和建議資助金額。确定項目資助強度時,要認真考察選題性質、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難度、有無調研任務等因素,并考慮向老、少、邊、窮地區适當傾斜,區分情況,拉開檔次,盡量做到科學、合理,不搞“一刀切”。
(7)總結報告。評審結束後,學科評審組要對本學科申報情況、課題質量和立項特點進行分析和總結,同時對制定2008年度《課題指南》,以及對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科規劃管理工作提出意見,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條 重點項目、自選項目、非共識項目和跨學科項目的評審
(8)重點項目的評審要堅持質量第一、甯缺勿濫的原則,如質量達不到要求,可少評或不評。重點項目根據選題分量、論證質量、研究價值、承擔人實力等因素綜合确定,不受申報的項目類别限制。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如确實達到重點項目的标準,也可評為重點項目。具體評審時,重點項目和一般、青年項目先一起進行混評,所有建議立項課題産生後,專門讨論确定重點項目。
(9)自選項目是指選題不在《課題指南》條目範圍之内、自行設計的選題,但必須符合《課題指南》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自選項目在評審程序、評價标準、資助強度和立項比例上與非自選項目同等對待。
(10)非共識項目是指創新性、探索性較強,專家意見分歧較大的課題。對未建議立項的非共識課題,可由三名以上(包括三名)專家以書面方式聯名提請複議,并經學科評審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成員多數通過。要嚴格控制申請複議的課題數量。
(11)跨學科的申請項目,在為主的學科中評審。如涉及學科較多,為主學科專家感到标準不易把握,可提交綜合學科評審組。不能以跨學科申報為由,輕易淘汰。需跨組征求意見時,由相關學科組長負責協調。
第四條 傾斜政策和西部地區項目
(12)今年繼續實行向青年項目傾斜的政策。在使用立項指标時,青年項目指标不得用于一般項目,一般項目指标如有剩餘可用于青年項目。
(13)設立專項資助西部地區社科研究項目後,并不擡高西部地區在年度項目評審中立項的門檻。特别是西部地區的部屬院校和黨政機關,立項時仍要給予必要的關注;屬于西部專項資助範圍的選題,在會議評審時也要一視同仁,符合要求的仍要立為年度項目。
第五條 關于重複立項問題
(14)對部分選題相同或相近,但論證角度和研究方法不同、入圍較多的重要選題,可以考慮立若幹項,以便從不同角度進行研究,但一般不超過3項。要适當考慮近兩年立項課題的選題情況,盡量避免重複研究和重複立項。
第六條 關于綜合平衡問題
(15)各學科評審組在考慮立項選題時,要處理好點和面的關系。立項課題既要突出重點,也要兼顧學科覆蓋面,主要二級學科和《課題指南》中的重要選題應有立項。
(16)在堅持質量第一的前提下,各學科建議立項課題要統籌考慮地區分布和适當平衡。研究力量較強的省份和單位,可以多承擔一些項目,但不能過于集中。對于入圍課題較多的地區和單位,考慮立項時盡量不要出現空缺。
第七條 回避、保密與紀律
(17)嚴格評審專家回避制度。凡申報課題的專家一律不能擔任會議評審專家。評審專家要回避本人為課題組成員,或與課題負責人有親屬、師生關系的項目評審和讨論。評審專家要主動申明自己應回避的課題及原因。
(18)會議評審采取封閉式管理和嚴格的保密措施。未經批準,評審專家不能延遲報到,不得提前離會,評審期間不能會客。評審專家和學科秘書不準洩露評審過程中的意見、未經審批的評審結果及其它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信息;不準複制、抄錄或留用申請書。
(19)嚴肅評審紀律,防止學術腐敗。如發現有評審專家受賄,或私下替人說情、嚴重影響評審公正,即撤銷其評委資格。評審專家不得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個人争項目。評審專家介紹課題要客觀公允,讨論協商要發揚民主,不得施加傾向性影響或投票暗示。
(20)加強誠信制度建設。建立信用管理數據庫,對學科評審組專家、特邀專家和學科秘書分别進行信用記錄和信譽評價。對信譽良好的人員予以鼓勵;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人員,經核實後要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布,并酌情嚴肅處理。
(21)加強對評審會議工作人員和學科秘書的管理。如發現有替人“攻關”、找專家說情等問題,即撤消工作人員資格,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