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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成果鑒定和結項有關規定

根據《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成果鑒定和結項辦法》,有關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成果鑒定和結項有關規定如下:

第三條  一般項目成果鑒定和結項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為單位,中央部委所屬高校以學校為單位,由各單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成果鑒定和結項工作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重點驗收項目最終成果的質量和學術水平。要在堅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質量和創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實際價值,嚴把項目驗收的質量關。

第五條  項目研究周期一般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寫《變更申請表》,辦理申請延期手續。申請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過1年,一個項目申請延期最多不得超過2次。完成研究任務後,項目責任人須及時向依托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提出鑒定和結項申請。

提出鑒定和結項申請的條件:

1.已經完成立項時批準的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标評審書》、《計劃合同書》約定的研究任務,最終成果形式與原計劃或批準變更形式相符;

2.最終成果由項目責任人主持完成并作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識産權等方面的争議;

3.重大項目最終成果書稿(打印稿)已經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4.一般項目著作類成果已經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論文類成果已正式發表,研究咨詢報告類成果有實際應用部門的采納證明(注明采納内容及價值);

5.所有正式出版或發表的項目成果均在顯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助”字樣(含題名、批準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認。

第七條  免予鑒定範圍

2.  一般項目完成《申請評審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助”字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免予鑒定:

1)專著類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國際索引期刊及CSSCI來源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

3)成果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獎勵或國家一級行業學會三等獎以上獎勵;

4)研究咨詢報告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地(市)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或大型企事業單位采納并取得實際效果;

5)成果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宜公開,而質量和水平已得到有關部門認可。

第八條  項目依托學校負責鑒定和結項材料的審核和彙總。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為單位、中央部委所屬高校以學校為單位(統稱申請結項單位),由各單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對鑒定和結項材料進行複審、組織一般項目成果鑒定,然後彙總所有鑒定和結項材料集中報送教育部社科司。

鑒定和結項材料審核的主要内容:

1.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照《申請評審書》或《投标評審書》、《計劃合同書》檢查鑒定和結項材料,審核項目研究是否按原計劃完成任務,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審核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3.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審核是否符合免予鑒定條件;

4.會同學校财務部門,審核經費開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九條  成果鑒定費用從項目經費中列支。鑒定未通過者,再次鑒定的費用由申請鑒定人承擔。

1.鑒定費用包括專家勞務費、交通費、食宿費、印制費、郵寄費等。其中專家勞務費标準:一般項目每人每項300500元。具體數額由鑒定組織部門依據鑒定工作量确定。

2.鑒定費用标準:通訊鑒定費每項不超過3000元。鑒定費用由各鑒定組織部門墊支,教育部社科司按年度依上述标準和實際開支從項目經費中核撥。

第十條  鑒定專家組由鑒定組織部門從本單位建立的“人文社會科學專家庫”遴選5人或7人組成。鑒定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學術品格和客觀公正的職業聲望;

2.具有所屬學科或相關研究領域的高級職稱和較高學術水平;

3.不是被鑒定項目課題組成員;

4.項目依托學校鑒定專家不超過2人。

根據項目的具體研究内容,可聘請相關工作部門和實際應用部門的專家參與鑒定。

第十一條  鑒定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1.對被鑒定成果的質量和水平獨立做出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個人的影響和幹涉;

2.要求鑒定組織部門提供被鑒定成果及有關資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資料),對被鑒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質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釋;

3.會議鑒定時,可要求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堅持在鑒定結論中記錄自己的評價意見;

4.要求排除影響鑒定工作正常進行的幹擾因素,必要時可以向鑒定組織部門提出中止鑒定工作的請求;

5.獲得鑒定工作的合理報酬。

第十二條  鑒定專家應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客觀公正原則,對被鑒定成果的質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學、客觀評價,并對自己所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

2.遵守保護知識産權原則,不抄襲被鑒定成果或将成果洩露給他人,鑒定結束時交還所有鑒定材料;

3.遵守回避原則,鑒定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與鑒定申請者(含課題組成員)私下接觸;

4.遵守保密原則,不向任何人洩漏有關鑒定情況和鑒定意見等。

第十三條  成果鑒定方式分為通訊鑒定和會議鑒定。一般項目采取通訊鑒定方式。

第十四條  鑒定内容

1.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标評審書》、《計劃合同書》約定的研究任務完成情況;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創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應用價值或社會影響;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學風是否嚴謹。

第十五條  鑒定等級

優秀:出色地完成了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标評審書》、《計劃合同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有重大創新,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應用價值或産生重大的社會影響。專家鑒定組4/5定性評價為“優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

合格:較好地完成了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标評審書》、《計劃合同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有明顯創新,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應用價值或産生良好的社會影響。專家鑒定組4/5定性評價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5分以上。

不合格:沒有完成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标評審書》、《計劃合同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缺乏創新性,學術價值、應用價值較低或社會影響不明顯。專家鑒定組2/5定性評價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5分以下,具備兩者之一者,被鑒定成果均視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鑒定程序

1. 通訊鑒定程序

1)鑒定組織部門将被鑒定成果和有關材料寄送給鑒定專家;

2)鑒定專家在詳細審閱基礎上,提出鑒定意見并進行通訊投票,填寫并提交《鑒定意見表(個人用)》,在規定日期截止前交還所有鑒定材料;

3)鑒定組織部門回收并彙總專家鑒定意見和投票結果,形成《鑒定意見書(彙總用)》并向申請鑒定者反饋。

第十八條  一般項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對申請結項單位集中報送的結項材料進行複審和抽查,對确認可以結項者頒發結項證明,撥付項目經費的剩餘部分。

1.通過鑒定的一般項目報送下列結項材料:

1)項目《終結報告書》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

2)《鑒定意見書(彙總用)》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鑒定意見表(個人用)》附于其後裝訂;

3)項目成果原件3套(未出版的書稿報送裝訂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後補報樣書3套)。

2.符合免予鑒定條件的一般項目報送下列結項材料:

1)項目《終結報告書》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有關證明材料附于其後裝訂;

2)項目成果原件3套;

3)項目《申請評審書》1份(複印件)。

3.一般項目優秀成果通過由項目責任人申請、依托學校和申請結項單位審核推薦、教育部複審的方式确定。項目責任人在填報《終結報告書》時,提出“優秀”等級申請、注明申請理由,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依托學校和申請結項單位依據申請材料和專家鑒定意見進行審核推薦,随同結項材料一起報送。教育部社科司進行複審和抽查,對确認為優秀成果者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條  所有鑒定和結項情況在“中國高校人文社科網”(www.sinoss.net)等媒體公布。項目成果轉入項目成果庫集中保存、展閱,鼓勵成果作者将項目成果電子版上傳“中國高校人文社科網”項目成果電子庫公開發表。成果和成果摘要除擇優選報有關部門外,還将向有關媒體推介,或結集出版。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項目依托學校負有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媒體,積極宣傳推廣項目成果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項處理:

1.課題組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可能;

2.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責任人或課題名稱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約定的任務,兩次申請延期後仍未完成;

4.兩次申請成果鑒定和結項均未獲通過;

 5.項目成果存在嚴重政治問題或嚴重學術不端行為;

6.在項目鑒定和結項過程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項目責任人和依托學校可主動提出撤項申請。凡被撤銷的項目,由教育部社科司進行通報批評,責成依托學校追回已撥經費;項目責任人3年内不得申報教育部社科項目。